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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辖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仓储货物转让转移业务操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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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4-29
核心提示:各企业、报关行:为进一步促进辖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以下简称区...

各企业、报关行:

为进一步促进辖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保税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保税仓储和物流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区内保税仓储货物转让、转移业务,现就有关业务操作方式明确如下:

一、区内保税仓储货物库内发生转让并最终进口出区的,仅在进口环节申报进口报关单;库内发生转让并最终出境的,仅在出境环节申报出境备案清单。

二、区内保税仓储货物库间转移业务,须由区内有关仓储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先由转入企业申报进境备案清单,再由转出企业申报出境备案清单。

三、货物进口出区申报时,经营单位、仓储企业应提供海关需要的有关单证。

调整后的业务操作方式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望周知。

黄岛海关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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