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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各项港口费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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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06-25

港口费收

  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

  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

  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

  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成,如装卸费的基本费就包括装卸费基价、货类系数、操作过程系数等。

附加费

  附加费是在港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而要求提供服务时所增加的费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按照基本费率的一定比例进行加收的部分。该费的制定主要是考虑了在生产操作中所增加的一定风险和难度,以及额定工作时间的外延,如“超长附加费”就是对装卸超长货物所增加的难度的补偿,“节假日夜班附加费”则是对正常工作之外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

起码收费额

  起码收费额又称起码计费金额。是每张港口费收单据的最低金额数。当按规定的港口费率计算港口费时,其金额总数每张单据)低于规定的起码收费额时,其港口费应按起码计费额计收。《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中规定每张收费单据的起码收费额为 1.00元;“内贸部分”的起码收费额0.10元。

计费重量

  计算港口费所使用的重量,称为计算重量,其计量单位为计费吨。货物计费吨分为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按货物的毛重以10 0 O千克为一重量吨;体积吨按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一立方米为一体积吨。

“择大计收”

  现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船部分均以按重量吨做为计费吨(外理理货计费除外)。在沿海运输及陆地作业的货物,则实行了“择大计收”的计费方法,“择大计收”是在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之间,择大做为计量标准的一种计费方法。

港口对于进整单位和计费单位的规定

  《港口费收规则》总则中,对进整单位和计费单位进行了如下规定

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量单位的不满一吨按一吨计,以马力为计量单位的,不满一马力按一马力计。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SOO吨计收港口费用。

1.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时,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2.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千克)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千克计算,超过IO千克的尾数按四舍五人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的规定计算。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的重量和体积为准。“内贸部分”的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除与上述相同外,还有下列不同点:

  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

  集装箱按一自然箱为计费单位。

船舶代理公司应向港口提供的计费资料及注意的问题

  为了及时地结算港口费用,船舶代理公司应及时向港口计费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船、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指货物的装卸费、起货机工力费等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等。

  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应该做到:

1.准确。各种资料应准确无误,以避免发生错收、漏收现象,如发生差错,应及时联系,并且用正式的工作联系单进行更正。


2.及时。各种费收资料按规定应最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港务局计费部门,否则其全部费用向代理公司清算。

货主应向港口提供的计费资料及应注意哪些问题

  货主应及时准确地向港口计费部门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

  货主在提供这些资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性。要求笨重货物的每个档次的件数、单位重量、超长情况、体积等准确无误,如果含蓄不清或者没有提供清单,计费部门将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港口费用。发货单的尺码数据要准确,如被复查出不准确,将按复查后的结果计收费用,并对复查时丈量的部分货物加收丈量费及工时费。

2.及时性。货主提供资料应注意及时,以避免在港口费收结算完毕后,才将资料送交港口计费部门。一般规定是在出口船离港口当日起应将有关资料送到港口计费部门。

货主如何到港口交付港口费

  货主在提进口货物或发送出口货物时,应按规定交纳港口费用,货主在交付港口费用时一般采用付现方式。付现包括支票支付或现金支付。在提货或发货前,货主应到所在的港埠公司的“营业大厅”(或单证室)交纳费用。对初次到港办理进出口业务的货主,在资信不清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无限期支票抵押形式,待货物提走,或发送后结算,(支票一般适用于天津市内)。

港务费

  港务费是港口用以维修,保养港口建筑物和疏浚航道以利于船舶和货物安全进、出港口和使用便利而向船舶和货物所征收的费用。港务费按船舶港务费用和货物港务费用分立项目,分别向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征收。

船舶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

  港务费中向船舶征收的费用称为船舶港务费。船舶按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数计收,进港和出港分别计算。外贸船舶的港务费费收标准是0.71元/吨,沿海船舶港务费标准为每净吨0.25元。

免征船舶港务费

  按现行有关规章规定,凡遇难和避难船舶、非营运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捕鱼及港内工作船舶,非运载旅客或货物的船舶均免征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设有卸货、下客行为,免征进口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免征出口船舶港务费,但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征港务费。

  进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货运费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执有证明者,免征船舶港务费。

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舶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沿海货物除上述物品免征外,还有以下免征原则: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港建设和生产的货物及购进、售出的船舶;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返往其它港口的货物。

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

  港务费中向进、出港口的货物征收的费用称为货物港务费。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有关规定,以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港务费标准见下表:

 

外贸进出日货物港务费率表

货名
包干费(¥/吨)


散装货
1
矿砂、矿粉
33.31

2
砂土、碎石、水泥、腐植酸、粉煤
33.96

3

33.94

4
化肥
33.92

5
铁矿砂、铁矿粉
26.06

6
粮食
33.93

7
原煤
28.60

8
焦炭、半焦、原矿(块矿)、块煤、砖瓦、加工成型石料
46.80


包装货
9
煤炭、砂土、各种矿石(块、砂、粉)、硅锰、碳化硅、

金属硅、增碳剂、
52.00

0
焦炭、元明粉
45.00

11

47.72

12
化肥
47.00

13
水泥(集装袋)
46.90

14
水泥(小袋)
54.28

15
纯碱
51.00

16
粮食(大麦、荞麦、大米等)
51.46

17

53.46

18
一级危品:硝酸钾、电石等
125.00

19
二级危品:硅铁、硫化碱、氢硫化钠等
78.00



其他货

 
20
钢材(锭、钢材、铜轨、铜管,单件重5吨以下)
48.60

21
金属块锭:锌锭、铝锭、锡锭、铅锭等
52.00

22
生铁(签单船协议)
46.82

23
废碎金属
66.75

24
各种纸、纸浆(择大计收)
55.52/M3(56.07/MT)

25
橡胶(择大计收)
57.57/MT(57.02/M3)

26
木材(择大计收)
43.47/MT(44.02/M3)

27
列明外货物:草酸、大苏打、硫酸镁、

五钠及其它一般化工品等
近洋
51.00/MT

远洋
45.00/MT


*包干费:含货到港后的卸车费、港务费、港建费和装船费。如果是班轮条款包干费则要扣除装船费。

*以上港口费用由天津津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提供, 有效期到2000年12月31日。

注:

1.编号1“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进口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2.编号3“烈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3.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什么是港口建设费?其费收标准是什么?

  港口建设费是由国家征收的用于港口建设的一种费用。其范围是对进出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的免征范围同货物港务费。沿海进口货物港建费免征。港口建设费的的具体标准如下: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收。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沿海港口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收,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收。集装箱货物,外贸集装箱40尺每箱120元,20尺箱每箱80元,内贸按标准箱标记载重吨计收,每吨5.00元。508.对国外进出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有何规定?

  对国外进出口货物应按以下规定计收港口建设费:

1.出口国外的货物,由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2.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卸船港按每张提货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3.从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它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4.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又装船转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时,代征或代收港口应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货物装卸费

  进出港口的货物,由港口工人进行装卸作业,按规定计收的费用,称为货物装卸费。装卸费分为装卸船费和装卸车费,是港口的主要营运收入。

装卸船作业外贸的费用要高于沿海内贸的费用的原因

  在实际计费中,我们发现外贸的装卸船与沿海装卸船的装卸费有很大的差别,同是装卸作业,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差距呢?

  这是因为外贸装卸船作业是一种国际性劳务活动,其费收标准应参照国际上的标准,所以价格基数定的较为沿海高,但即便如此,我国的外贸港口费率标准,还是远远低于国际上的一般国家的港口费率标准。

  沿海内贸的港口装卸费是以国内价格因素为基础的,是考虑了各方面的物价水平才形成的价格标准。主要以保本为原则,但随着各种价格因素的不断变化,沿海内贸已趋于亏本经营,沿海内贸货物的装卸船费等还没有节假日附加费,所以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了外贸的港口费用高于沿海内贸的港口费用。

如何计收装卸船费

  按现行规定,装卸船费根据作业船舶不同分别按《港口费收规则》的“内贸部分”和“外贸部分”分别计收。计算沿海装卸费应注意下列问题:

1.认真确定货类,如货类名称较为笼统可查阅“装卸货物品名分类说明”。

2.是否属于“择大计收”货物,如是则按有关规定计收装卸费。

3.是否使用港方机械,如是应按有关规定计收起货机械使用费。

  对外贸进出口货物,应按“外贸部分”的有关规定计收装卸费,计费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认真确定货类,如货类名称较为笼统,可查阅“装卸货物品名分类说明”。

2.货物装卸期间有无节假日夜班,如有,应按有关规定计收节假日夜班附加费。

3.注意操作过程,冷藏舱、一般货舱及由谁提供“起货机械”。

4.注意装卸费的付担对象。

5.注意装卸以外的杂项作业。

  外贸货物计收装卸船费较沿海货物的计费复杂且程序较多,如,某装卸公司装外贸出口货物 1000吨,货物属列名外货物,用港方机械装船,放置在一般货舱,根据装卸费率表,该货物的装卸费不考虑其它附加因素应是:

船舱P部边 1000( 吨) X ZI. 30元/吨=21300元,

船边P库、场、车、船 1000(吨) X 8. 15= 8150元,

装船费共为:29450.

装卸船如使用船机作业,则应按船机作业的费率标准计收装卸船费,并另计起见机工力费,装卸费标准详见附表:

 

船边交货及其项下货主应付的费用

  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 F.A.S)其含义是在装货港,货主需将货物送至码头船边船舶吊钩下,船方在吊钩所及的地方接受货物;在卸货港船方应将货物卸至船边,收货人在船舶吊钩下提取货物。

  所谓船边交货实际是“象征性交货”,货物所有权只有当买方实际掌握了提单后才能得到。在“F. A. S”条款下,装卸船费用及其它风险划分一般以船舷为界,即船方负担把货物由船边船舷)装上船舶(包括起吊、装船、平舱)和自船舱卸至船边(船舷)为止的全部装卸费。

  货主在该条款下,应付如下费用:(按《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装卸费率表)

船边P库、场、车、船的装卸费。

  陆地装卸车费、杂项作业、港务费、港建费及其它发生的费用。

舱底交货及其应付的哪些费用

  舱底交货( Free on Board Stowed and Trimmed:F.O.B.S.T)是货主将货物交到舱底或收货人从舱底提货的一种价格条款。在这种条款下,船方不负担装卸费。货主应付如下费用:

 (按《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装卸费率表)船舱P船边、船边P水库、场、车、船的全部装卸费、理舱费,如出口散装货物还须付平舱费,货物的港务费、港建费、装卸汽(火)车费、以及由于货物引起的杂项作业费。

与装卸船费有关的其它条款

  与装卸船费有关的价格条款除“舱底交货、船边交货两种主要条款外,还有船舶运输合同(如金康合同)中对装卸费用的若干规定,主要有下列几种:

1.船舶所有人负担装卸费用条款,又称班轮条款(Liner Term;Berth Term)

该条款其涵义与F.A.S价格条款相同。

2.船东不负担装卸费、堆舱费及平舱费(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I.O.S.T.)与班轮条款相反,船舶所有人不负担有关装卸的所有费用。按照这个涵义,如果装运大件货需要绑扎时,绑扎费为了避免争执,在运输这种大件货物时,合同中常注明“F.I.O.S.Lashed”。这样就明确了船舶所有人不负担绑扎费。

3.船舶所有人不负担装卸费( Free In and Out:F.1.O.)这是指装货和卸货费均由承租人负担的条款。

4.船舶所有人不负担装货费(Free In:F・I・)这是指船舶所有人不负担装货费,但负担卸货费的条款。

5.船舶所有人不负担卸货费(Free Out: F・O・)这是指船舶所有人不负担卸货费,但负担装货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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