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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通则》和《1990年通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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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06-25
一、《1990年通则》的特点
1.《1990年通则》合并了《1980年通则》中的一些术语,同时也增加了新的术语,并且还使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缩写。《1980年通则》中的FOR/FOT和FOB机场交货,在《1990年通则》中被合并到“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即FCA术语中去了。因此,在被认为“重要的”FCA术语中,对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交货作了具体的解释,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内河运输海运、空运、未指定的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同时在FCA术语下,对承运人、运输站及集装箱也作了具体的解释。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即DDU术语,是《1990年通则》中新增加的。该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目的地、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缴纳的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该术语适用于各种方式的运输。DDU术语主要是考虑到,1992年欧洲共同体成为单一市场将取消共同体国家的海关关境以后及其他国家在货物进口结关不会遇到什么困难的情况下,使用DDU将可能是非常需要和适用的。对那些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困难的国家,建议不要使用DDU术语。


在《1990年通则》中使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缩写,比如EXW、FCA、CFR、CPT、CIP、DAF、DES及DEQ等。与《1980年通则》相比,在这些术语的名称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似乎只是缩写形式的改变或予以明确,如“成本加运费(...指定装运港)”术语,似乎只是缩写形式由“CFR”代替了”C&F”。实际上,这些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人在具体规定或解释上确有不同之处.尤其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术语,不仅明确了其缩写形式为“FCA”,而且适用范围还包括了《1980年通则》中的“货交承运人”和FOR/FOT”及FOB机场交货等术语。

二、《1990年通则》根据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重新予以分组排列。
《1980年通则》对14种贸易术语的排列顺序,是从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小的工厂交货(Ex Work)一直到卖方承担费用、风险和责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1990年通则》共有13种术语,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根据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分为四组。即:

E组:EXW
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将货物交付买方;


F组:FCA、FAS、
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C组:CFR、CIF、CPT、CIP
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及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D组:DAF、DES、DEQ、DDU、DDP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费用和风险。


E组术语中只有EXW。在采用EXW术语时,卖方在他的所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或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责任。而买方将承担自卖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EXW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小,或者说是买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


在F组术语中,FCA术语是最重要的。F组中的其他两个术语(FAS、FOB)和FCA实际都属于货交指定的承运人的范畴,其区别在于前两者是指在两个特定的地点货交承运人,即FAS在船边,FOB在船上;而FCA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这个“指定地点”的范围很广,所以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在F组术语中风险的转移与费用的划分主要都是以货交承运人的地点和时间为分界点。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在F组术语中最常用的是FOB和 FCA术语,因此对《1990年通则》中FOB和FCA术语的具体解释应特别加以注意.


在C组术语中,卖方必须按通常条件并承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按照CIF和CIP术语,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在CFR和CPT术语中,卖方就没有这个义务。按照CIF和CFR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及货物装上船后在途中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在CIP和CPT术语中,是自货物在交何承运人照管时即行转移.使用C组术语,即到岸价格术语,但是到岸价格并不等于是到货合同,仍然是装运合同,因为费用的划分和风险的转移是不一致的.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在C组术语中,最常用的是CFR和CIF术语,因此对《1990年通则》中CFR和CIF术语的具体解释应特别加以注意。CIF术语中,卖方除具有与CFR中相同的义务外,只增加了还应办理由买方承担风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保险义务。


在D组术语中,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属到货合同。根据DEQ和DDP术语,卖方还要办理货物进口海关手续及缴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在DAF、DES和 DDU术语中,卖方就没有这个义务.因此DDP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大,或者说是买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与 E组的EXW术语的情况正相反。

三、买卖双方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分项列出,相互对应
《1980年通则》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虽然也是分项列出,但并不是相互对应的,项目的内容比如费用和险往往在同一项中规定。但在《1990年通则》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均分项列出,相互对应。卖方在每一项中的地位的另一面相应地“反映”了买方在该项中的地位。这样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对该通则的使用,尤其是在需要查找自己在某一项下应承担什么义务时,很快地可以找到另一方在同一项下应承担什么不同的义务。

买卖双方相互对应的10项义务如下:

卖方义务(卖方必须):
买方义务(买方必须);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

A4.交货
B4.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A9.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其他义务
B10.其他义务




国际间货物的买卖,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交买方往往需要经过一种或多种形式的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这就需要治租运输工具,装货、卸货。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及结关纳税等手续;并需支付运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和各种捐税及杂费等费用;还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灭天失或损坏的风险。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易洽谈、签订合同中使用某一贸易术语或价格术语时,必须明确某一种手续应由谁办理,某一项费用应由谁支付,某一项风险应由谁承担。《1990年通则》中每一种术语下相互对应地明确地规定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及风险与费用的划分,是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同时这也是制定通则的目的所在。


四、《1990年通则》规定了在提供有关单证时可以提供相等的电子单证
应该说是一个突出的特点或称之为重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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