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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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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业在办理 出口退税 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出口企业在办理 出口退税 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 出口退税 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 报关出口 之日起90天内办理 出口退税 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 报关出口 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 报关出口 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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