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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补偿贸易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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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补偿贸易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补偿贸...

  补偿贸易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补偿贸易是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常见形式,通常指国际间一方从另一方进口设备、技术、,也可同时辅以必要的原材料、劳务等,在一定期限内,用进口的设备、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所得利益,或用其他商品予以偿还的贸易方式。用进口设备、技术制造的产品偿还的,称为返销;通过购买其他商品抵偿的,称为回购。

  补偿贸易合同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是担保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三是补偿贸易合同文本;四是引进技术、设备的可行性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双言资信情况的证明等;五是其他证明材料,如引进设备的原材料产地证明等。

  公证机关办理此项公证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合同当事人、担保人的身份、资格、行为能力和资信情况。二是当事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裣贸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符合国际惯例;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用词是否准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同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真实、齐全等。

  办理此项公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有第三方(中间人)参加补偿贸易的,公证机关要审查当事人与第三方人签订的商品转让合同、贷款合同、代理代购合同等。

  第二,对返销的商品,合同中只规定作价原则,通常不规定具体价格。公证机关应当查作价原则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和公平原则。

  第三,在设备所有权必须付甭贷款才能转移的情况下,合同中应规定:设备由所有人(输出方)负责投保;设备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在获得保险公主赔偿后,应当按比例退还引进方已支付的设备款。

  第四,公证书如发往域外使用,应附有关外文译本,并按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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