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
日期:2012-03-07 11:31
和产品或者压低干胶含量收购原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天然橡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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