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07 11:31
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原有天然橡胶初产品加工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第二十一条 天然橡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种苗管理,建设良种基地,规范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天然橡胶种苗销售、原产品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经营。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种苗。
第二十三条 经营天然橡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压低干胶含量收购原产品。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的天然橡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注明产品名称、等级、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