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07 11:31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天然橡胶采割和加工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天然橡胶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种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