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日期:2007-06-11 10:47
定的单证及相应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税部门。对以下内容要进行重点稽核: (一)属于远期收汇的,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证明; (二)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三)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异常; (四)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 第十条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证,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一)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 (二)项目未列齐全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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