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日期:2007-06-11 10:47
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07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