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日期:2007-06-11 10:47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外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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