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日期:2007-06-11 10:47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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