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日期:2007-06-11 10:47
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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