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以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家对外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发原产地证。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根据需要向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原产地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出口货物,其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的产品,包括: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大陆架提取的矿产品; 2.在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