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偿付行,则议付行应向开证行寄单,但同时又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偿付行在接到索偿通知后,按其与开进行的事先约定,向议付行偿付;如偿付行拒绝偿付,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如果能在该期限内表示拒绝,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F.申请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