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限制议付)
日期:2007-06-11 10:47
(一)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一经开出,于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对已 开出的信用证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诸单据符合信用证 的规定,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必须履行付款的责任。    议付分为限制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和自由议付( Unrestricted Negotiation),现仅以限制议付予以论述。   (二)限制议付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指名由“某某银行”议付者,称限制议付。一般来说, 限制议付银行是由开证银行在异地,即出口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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