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09: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3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部长 黄镇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经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九条。 二、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中“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