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1-19 10:25
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