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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中国轮胎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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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7-07
核心提示: 6日,阿根廷工业部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照会我处,通报其根据5日官方公告中公布的该部2011年第221号决议,现已结束对...
    6日,阿根廷工业部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照会我处,通报其根据5日官方公告中公布的该部2011年第221号决议,现已结束对原产于我国的轮胎的反倾销调查,并决定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措施,具体内容如下:旅游用车轮胎反倾销税率为23%、农林用车轮胎反倾销税率为10%、公共汽车和卡车用轮胎反倾销税率为17%。上述措施于2011年6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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