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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明确资管规则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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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12-19
核心提示:据期货日报12月19日报道,昨日,中期协发布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下称《管理规则》)实施相关问题...

据期货日报12月19日报道,昨日,中期协发布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下称《管理规则》)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其中明确,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已经取得资管资格的期货公司,仍可设立专门的资管子公司,但此后应当通过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

对于《管理规则》中关于“人员独立”、“不得兼任”的规定,中期协解释说,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得兼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应当专职,不得兼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任。

对于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中期协表示,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售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可投资范围暂不包括商品仓单等现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是否可以从外部聘请投资顾问的问题上,中期协称,考虑到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且资产管理行业有专业化分工的趋势,《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但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

中期协还表示,《管理规则》发布前,期货公司已经聘请的第三方个人投资顾问,待正在运作中的资产管理计划结束运作后不得继续聘用。

对于已经取得资管资格的期货公司,能否再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子公司的问题,中期协表示,《管理规则》规定期货公司与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若期货公司拟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说明正在运作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及存续时间。经协会登记后,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子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再接受新的资产委托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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