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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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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9-05-19

    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扩大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实物或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丁志杰教授认为,中国执行“走出去”的战略已有 5 年时间,中国经济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有更大的需求要求境外直接投资。同时,境外投资可以解决国内产能过剩的问题。过去,出于对风险的担忧,对境外直接投资有比较严格的管控,此次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是必要的和及时的。

  《规定》还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并对具体外汇管理操作环节进行了明确。同时还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还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

  《规定》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还完善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全过程监管,除设立、变更及注销等境外投资全过程的登记管理制度外,进一步确立与商务部共同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

  外汇管理局表示,《规定》是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直接投资的配套外汇管理政策,将便利境内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从事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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