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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次级债计入不得超期末净资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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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11-15
核心提示:11月14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

11月14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下称“第13号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

今年10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于次级债的认可标准,便以《办法》为界,进行分段划断。

“第13号规则”称,根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两个标准认可募集的次级债:一是不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按照此前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进行认可;二是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则应根据赎回日前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是否大于200BP来定。

在《办法》发布后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认可价值。在《办法》发布前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则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的规定确定认可价值。

“第13号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应当确认为认可负债;如果公司期末净资产小于零,保险公司应当将募集的次级债全部确认为认可负债。同时规定,在《办法》发布前已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若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已超过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仍计入实际资本,但在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50%之前,不得发行新的次级债。

此外,“第13号规则”还要求, 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增资之后,才能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将股东增资计入实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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