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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制度型开放 自贸区自贸港迎33条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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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6-30
核心提示:国务院6月29日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

国务院6月29日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6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试点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部署相关自贸区、自贸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

在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方面,《通知》提出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等措施。

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方面,《通知》提出,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目前来看,金融监管对部分在国内经营时间较短的金融机构确实存在一些额外要求,导致部分外资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审批、准入相对而言会多一些。

“这项措施落实后,实际上是在试点区域实现了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准入的‘国民待遇’,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创新和发展,尤其是在自贸区、自贸港内的发展提供便利,从而更好地促进自贸区、自贸港吸引外资,发挥这些区域在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方面的作用。”曾刚称。

此次《通知》公布的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措施中,包括了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同时,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对于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健全完善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转让或获取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作为进口销售的条件等措施。

在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方面,《通知》对包括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环境保护等在内的领域,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例如,《通知》明确,试点地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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