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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差别化”监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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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28
核心提示:  时隔三年后,银监会再次对2004年2月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修订,并颁布...
  时隔三年后,银监会再次对2004年2月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修订,并颁布正式文件。
  这已是继2007年之后第二次修订;其核心精神在于对金融衍生品实行分类管理,即明确将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按交易目的划分为套期保值类和非套期保值类两类。
  在银行业机构的交易目的和资质分级发放衍生品牌照基础之上,新《办法》将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参与到金融衍生品业务,放行信用、商品等类别,并培育中资衍生品做市商。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此前便向记者透露,加强衍生品风险管理,将是2011年银行业市场风险监管的重点,尤其是在衍生品交易风险资本约束方面。
  “现在监管层要求合理设定交易风险暴露的指导性上限,对于非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要科学把控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占核心资本的比例,严禁从事无限风险的产品以及在衍生品等高杠杆业务。”上述人士透露。
  早在2010年11月18日,时任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就公开指出,国内衍生品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国内银行在衍生品的设计、定价能力等方面受到制约,在外币衍生产品上也不占优。
  新《办法》重要之处,便是鉴于金融机构的不同能力,监管层将对具体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资格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更有效防范经验不足的机构涉足高风险产品,也为经营能力强的机构提供更多发展空间。
  其中,便是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07年修订的基础上,此次适用机构加入了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适用范围扩大的基础上,衍生品交易业务则按照交易目的被严格分类:其一,需纳入银行账户管理的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此类业务主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其二,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即非套期保值业务,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必须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在上述业务分类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也被一分为二:(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此前,李伏安表示,目前,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企业专业知识以及内部的治理结构亟待提高,目前的企业较为依赖交易对手,难以真正做到“买者自负”。
  新《办法》对于国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主要要求,便是针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规模进行上限管理,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衍生产品业务中的风险意识和资本意识。
  新规延续了此前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3%的规定。
  《办法》规定,在营销和交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客户书面确认。

特别提示:本信息仅供您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橡胶信息贸易网
 
关键词: 衍生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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