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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草稿五细节曝光 期货牌照有望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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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9-18
核心提示:据证券日报9月18日报道,在起草《期货法》的过程中,我们着重从五个方面来研究和解决造成期货公司经营困境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与...

据证券日报9月18日报道,“在起草《期货法》的过程中,我们着重从五个方面来研究和解决造成期货公司经营困境的政策和法律制度与障碍,推动和促进期货经营机构转型、创新。”9月1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期货法》起草小组组长尹中卿在首届期货创新大会上表示。

尹中卿透露了《期货法》草稿的一些细节,主要包括:

一是增加期货经营机构主体,推动期货行业结构创新。围绕“国九条”关于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以及探索综合经营的精神,《期货法》草稿允许各类金融主体申请期货牌照,允许期货经营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期货业务。所以,《期货法》章节中不再用期货公司,而称为期货经营机构。

二是扩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推动经营方式转型。允许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期货自营、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以及与期货交易和期货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为了防止风险,法律还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规定期货经营机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靠依法处置的资金,期货经营机构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立和资金分立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三是严格期货公司进入和退出程序,推动市场主体规范。《期货法》草稿明确规定了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股东和实际投资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满足条件以后报国务院有关期货监管机构核准。《期货法》草稿改变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期货公司注销许可证的方式,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办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持股比例50%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变更业务范围等七个重大事项,都应该经期货管理机构核准。所以,这是放低了一点进入的门槛,严格了退出的程序。

四是完善期货公司的行为规范,推动防范风险创新。《期货法》草稿取消、减少了一系列行政审批事项,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模式也着重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以满足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需要。《期货法》草稿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束,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

五是健全监管制度的安排,推动监管模式创新。《期货法》草稿明确了风险隔离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明确了信息报送报告业务;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当期货经营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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